聊城大学学生考试守则

根据《聊城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工作暂行条例》和《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学生参加考试须遵循以下考试守则:

1.学生在考前根据考试课程的要求准备好考试用品,凭学生证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考试,并按考号就座。未按考号就座,或者擅自移动考号者,以违纪论。

2.学生迟到30分钟以内者,须向监考教师申述理由,经监考教师同意后,方可参加考试;迟到30分钟以上者,不准参加本场考试。开考30分钟内,无论答题完毕与否,不准离开考场。考试期间,擅自离开考场或已答完试卷离开考场者,考试结束前不准再进入考场。

3.考试期间,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,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暗示答题范围和内容,或提出与之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。答题时如遇试题错误、印刷不清或答题要求不明确时,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。

4.在考试时,严禁携带通讯工具、有存储记忆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;除特别规定外,不准携带与考试无关的教材、笔记本、参考资料、稿纸等参加考试。已带入考场的上述物品及包裹等存放在规定位置。

5.自觉遵守考试纪律,做到诚信考试,拒绝任何违纪行为。

6.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继续答卷者以违纪论处。提前交卷的考生,不得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,以保持考场内外的安静。考生离开考场时,试卷(包括规定应收回的草稿纸)一律交监考教师,不得带出考场。